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与岗位管理办法

2025.11.21 510

沪交研〔202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岗位管理,提升导师育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专业人员担任导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导师岗位管理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并按学术型与专业型进行分类管理。学校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与监督指导;学院(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导师岗位的选聘、考核、评价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导师岗位权责

第四条 导师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要使命,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第六条 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

第七条 导师育人权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个人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平衡个人理想与社会责任。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研究生,激励其将职业发展与国家需求相结合。

(二)维护学术诚信,以身作则,培养研究生的严谨学风和科学精神,全程指导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严格审查论文或实践成果,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秉持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定并开展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与科研选题。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与专业实践活动,优化培养条件与学术氛围。主动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对研究生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培养、激发研究生创新能力。

(四)认真开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指导、把关、审阅,确保论文或实践成果在学术水平、创新性等各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五)重视优秀生源选拔与培养各环节的督查,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控,及时分流淘汰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

第八条 学院应根据学校规定细化各类导师的权责,保障和规范导师的招生、指导、评价和管理权,支持导师履职尽责,按照规章制度严格研究生学业管理,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第九条 导师应支持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选聘与动态调整

第十条 导师岗位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治学态度严谨。

(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活跃在教学和科研一线,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三)新增及在岗导师的年龄,原则上应确保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

(四)专业学位导师应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相关企业或行业的发展情况,并与相关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密切合作。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除满足第十条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年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也可申报,但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有适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培养,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三)学术型博士生导师应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学术造诣较高,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专业型博士生导师应在工程技术或行业应用领域取得重要实践或研究成果,具备解决产业关键问题的能力。具体要求由学院自定。

(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一般应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

(五)近三年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教学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等。

(六)能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七)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还应确定一名本学科校内博士生导师担任博士生培养的第二责任人,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除满足第十条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三)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专业型硕士生导师的研究方向聚焦行业技术需求,具有显著实践价值,能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创新。具体要求由学院自定。

(四)协助培养过硕士生。

(五)近三年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教学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不独立招收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行业导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治学态度严谨。

(二)熟悉行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和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博士生行业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行业导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应与我校有合作的科研项目或合作计划。具体由学院根据专业学位教指委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和培养特色与需求制定。

第十四条 导师选聘程序

(一)导师选聘应区分学术型与专业型,学术型和专业型导师均应符合相应导师岗位的要求,并经学院、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校备案。

(二)学术型及专业型博士生导师(含行业导师)每年六月进行选聘。新增学术型及专业型硕士生导师(含行业导师)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进行选聘。

(三)在两个学科招收博士生的导师,需经过两个学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所属学部审核、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型博士生导师默认可招收指导同一学科学术型硕士生,专业型博士生导师默认可招收指导同一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如硕士招生的学科或类别与博士招生的学科或类别不同的,需另行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应在选聘及考核合格的导师中确定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不应超过学校和学部规定的上限。

第十七条 导师岗位实施动态调整。学院应定期梳理导师情况,对于离职、超龄、退休、考核不合格等导师,应及时进行岗位退出,并报校学位办。

 

第四章 导师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导师评价考核机制,把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各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导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导师考核体系。

学院应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将考评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真履职、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学院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并及时推广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第十九条 鼓励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位评定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对导师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本规定履行导师职责或履职不力,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学院应及时进行约谈。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导师应考评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政治纪律与师德问题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或存在《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违反《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情况者;

3.在学术道德、师生关系等方面存在失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学术不端问题

导师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履职尽责问题

1.未按要求支付研究生培养费用与生活津贴;

2.因导师履职不力导致重大教学事故、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四)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

1.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省级教育部门或学校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

2.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应暂停或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超长延期情况

3.指导的研究生近五年暂缓授予学位人数超过二人。

(五)学校或学院认定应当问责的其他育人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律与师德行为的导师,除上述处理外,还应依法依规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导师培训

第二十二条 采取校院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导师岗位培训。培训可通过讲座报告、交流研讨、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含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新晋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第二十五条 新聘导师须在任职两年内参加导师岗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两年内未获得结业证书者将暂停招收研究生。在岗导师培训由学院组织,导师每年应参加一次学院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完善选聘制度、强化岗位培训、深化考核评价、建立激励示范机制、规范导师变更或岗位退出等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交通大学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规定》(沪交研〔2018200号)、《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沪交研〔202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