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5.11.24 382

沪交学〔2024〕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学金是由政府、学校、社会团体或个人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全面发展而提供的无需偿还的援助资金。具体分为基本助学金和发展助学金:

(一)基本助学金用于保障学生基本生活、确保学生安心求学,其资助标准由学生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在校生活费调查结果及学生困难等级核定;

(二)发展助学金用于资助学生掌握技能、提升能力、增长见闻,具体可用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技能学习、出国交流、考级考证等方面的支出,其资助标准以具体助学金项目规定为准。

第三条 助学金相关资金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助学为目标,以育人为根本,不断健全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着力构建以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机制。

第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定有关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助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系自设助学金应在落实资金来源、确定评选方案后一个月内报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生申请助学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基本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本科生和硕士一、二年级学生,学生无需申请,学生事务中心按标准逐月发放,全年共发放10个月(其中2月、8月不发放)。学生休学、游学期间暂停发放,复学并通过认定的次月恢复发放,暂停发放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硕士三年级学生可按需申请基本助学金,经审批后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发展助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审1次: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院系按照助学金评审办法及具体要求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后,应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事务中心;

(三)学生事务中心对院系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批,确定最终获助名单。

第十三条 获助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资助方共同组织的交流活动,定期向资助方汇报学业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助学金,并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获助学生被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视情况撤销或收回其部分或全部助学金。

第十六条 助学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者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助学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留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另行制定。医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