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25〕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保证研招安全,减少、消除研招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禁止举办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通知》等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招生违规行为指招生单位或招生工作人员(含命题审题、评卷教师、招生导师、监考教师)等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主体,在研究生招生(含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博士研究生招生、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优才夏令营等)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等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主体,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招生违规行为:
(一)招生宣传
1.发布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招生宣传材料的;
2.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研究生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的;
3.举办、参与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研究生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活动的;
4.发布与研究生招生考试辅导培训相关宣传广告的;
5.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招生规模的;
6.未经学校审核同意,擅自发布招生信息的。
(二)命题、审题和评卷
1.院系选聘推荐的命审题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2.命审题人员在命题、审题、试卷交接等过程中未遵守保密规定的;
3.院系未严格审核把关,命制的初试自命题和复试专业测试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或者失当,影响考试秩序的;
4.命审题人员私自参与或授意他人参与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和出版等活动的;
5.命审题人员参与社会培训机构考研辅导培训或者向他人泄露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复试和录取
1.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擅自调整招生计划,超额发放预录取名额和违规发放预录取通知的;
2.院系违规组织统考硕士项目“提前批”复试的;
3.院系未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核验考生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
4.院系未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的规定公示招生信息的,含院系复试分数线、复试办法、进入复试学生名单和复试成绩等;
5.院系复试环节未严格执行“三随机”原则,即未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面试专家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
6.复试专家小组的构成和资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面试专家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的;
7.院系未遵守工作规范,没有对复试专业测试答题纸上考生信息进行密封处理的;
8.评卷人员未按评分标准评卷,擅自改动成绩或任意评分的;
9.向社会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泄露复试内容、复试形式、复试专家等保密信息的;
10.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11.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
1.招生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的举报 如发现招生单位或招生工作人员等相关主体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有构成违规行为的情形,全校师生、考生和社会人士可以向研究生院进行举报。举报应有准确可查的线索,一般应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如有准确线索也要核查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主体 研究生院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违规行为处理做出认定。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时限 自违规行为发生当日或接到举报、投诉当日起,研究生院应立即进行调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实认定。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则鉴定、勘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的证据 下列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认定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证据。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处理
1.违规行为“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违规行为的招生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取消招生单位和责任人当年度“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奖”评优资格。
2.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包括在本单位或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由所在单位扣发责任人一定比例的校内岗贴;学校核减招生单位下一招生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学科与相关教师招生资格、撤销学位点等。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进一步处理。
3.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违法的,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的主体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载明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减轻或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