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任课资格管理规定

2020.01.07 2917

沪交教〔2018〕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考核评价,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应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正确的价值观导向、良好的工作态度、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专业发展起到引导与示范作用。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

第三条 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本校教师独立承担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授课任务的资格。

第四条 任课资格认定的对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认定任课资格的对象为:

1. 新入职本校即将从事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2. 未从事过课程教学工作而即将从事该工作的教师;

3. 经学校综合评价认为需要重新认定其任课资格的教师。

第五条 任课资格认定的条件

新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任课资格,对于“暂停任课”的教师,需符合下列 1、2 条件,才能重新获得任课资格:

1. 通过了由学院(系)组织的课程试讲;

2. 参加学校教学发展中心的教学综合培训,完成了相应的学习计划,并获取培训证书;

3. 新入职教师在近五年内具有三年以上高校教龄,并具有独立完整主讲一门至少 2 学分的课程的教学经历。

第六条 任课资格认定的程序

1. 申请任课资格的教师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审核表》后提交给学院(系);

2. 学院负责实施并审核第五条所规定的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件;

3. 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录入任课教师数据库,并在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与教师任课资格的变更

第七条 每学期教务处将上学期学生评教明显较差或经督导、专家、校(院)领导听课评定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名单及其所授课程汇总至院(系);研究生院将上学期对研究生公共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评教明显较差并经督导、专家、 校(院)领导听课后评定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名单及其所授课程汇总至院(系)。院(系)根据上述名单及本单位教学质量控制相关细则拟定需进行教学效果综合评价的教师名单, 书面通知或约谈教师本人,并组织对其进行教学效果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一般应在该教师下一个任课周期开始之前完成。

第八条 学院(系)进行综合评价时需设立人数不少于5 人的评定委员会,由院长(系主任)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为副主任,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督导及部分教师为成员。评定委员会通过听课、教师试讲等形式对教师教学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继续任课”和“暂停任课”两种。

第九条 对于连续三年同一门课程学生评教分数全校排名位于后 3%;或近三年来,在学校网评和微信评教中,有三次及以上网评评教分数位于全校排名后 3%,及三次微信评教分数位于全校排名后 3%的教师;或在学校的微信评教中, 连续三次获得 D2、D3 评价,可不经第八条所列的综合评价, 直接认定该教师“暂停任课”。

第十条 学院(系)应及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反馈综合评价结果并将“暂停任课”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或约谈教师本人。对“暂停任课”的教师,在其下一个任课周期不予排课。学院(系)评定委员会应细致分析导致“暂停任课” 教师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引导该教师满足第五条所述的任课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暂停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第六条中所述的程序在暂停任课一学期后重新认定“任课资格”,如果通过,可在下学期恢复“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累计三次被作“暂停任课”处理的教师,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永久取消其“任课资格”,并在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和研究生课程教师任课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