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23〕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以精英教育的理念指导博士生教育,造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具有所属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程开发、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系)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系)、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校和各院系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严谨学风、创新意识、探索精神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加深基础理论,拓宽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五条 普通博士生(含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生学籍后)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医学院博士生为3年);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非定向的普通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6年,直博生、定向的普通博士生、非全日制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7年。
第六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生培养方案。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培养方案还应当参照相应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应当经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核准备案。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学术成果达到《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后,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导师、导师组与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共同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各学科应根据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以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体的导师组,包含2-3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相关学科指导教师。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须包括行业导师。
第九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可变更导师;导师变更程序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导师与导师组应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三)监督博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进展;
(四)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学位论文撰写;
(五)培养博士研究生规范的科研道德、学风、品行、学术诚信;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
第十一条 导师与导师组应根据本规定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2周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学生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组)审定后,递交院系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培养计划开放制定期间申请修订。由研究生完成修订后,经导师、导师组审定同意后,递交院系完成审核并存档。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主要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前沿课和专业选修课组成。所有列入学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都必修,其中专业基础课应在资格考试前修读完成并考核通过,所有课程应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前修读完成并考核通过。
普通博士生的总学分要求应不少于16,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的总学分要求应不少于40。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如下,各学科培养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课程:
(一)公共基础课,不少于5学分: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必修),“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直博生必修)。
第一外语: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必修一门学术英语类课程(全日制2学分,必修;非全日制不少于1学分,必修)。
学术规范与科学素养类课程:1学分。
(二)专业基础课,不少于6学分。
(三)专业前沿课和专业选修课,具体学分要求由学科自定,但全日制博士生应包括以下课程:
学术报告会:≥1学分。
实验室安全教育:0.5学分,在读期间无需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可免修。
专业学位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参照上述基本要求并遵照国家、学校相应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
第十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港澳台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程中的“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可申请免修,但必须修读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社科类课程,计入公共基础课模块。
第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程中的“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可免修。英文授课项目的国际研究生,必修“中国文化概论”(2学分)和“汉语”(4学分),计入公共基础课模块。中文授课项目的国际研究生,必修“中国文化概论”(2学分)和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社科类课程(2学分),计入公共基础课模块。
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生进入博士生阶段后,应在硕士生培养计划的基础上,补充博士生阶段的课程内容和培养环节;各院系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硕博连读生课程学习的最低总学分要求。
第十八条 直博生的培养计划课程应在参照硕士生培养计划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博士生的课程内容;各院系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直博生课程学习的最低总学分、最低GPA学分及GPA要求。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可在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要求之外,选修相关学科的研究生课程,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可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专业选修课模块,并计入学分。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可根据兴趣选修培养计划之外的其它课程,列为任意选修课,不计入培养计划学分,但需要考核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入学前已在我校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且未用以申请其他学位的课程,如果符合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的要求,可以申请成绩认定,并计入学分。
第五章 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资格考试是在博士研究生核心课程学习结束并考核通过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博士研究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资格考试的形式须包括笔试,原则上也要包括面试,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的主要内容;
(二)科研进展和专业技能;
(三)学术品德。
第二十三条 学科资格考试由学科组负责组织,学科组应组成资格考试小组具体负责考核事宜。
学科资格考试小组应由3~5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并确定考试小组负责人,主持考试工作。
同一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同一届研究生的学科资格考试小组应基本固定,以便进行公平考试。
第二十四条 普博生的资格考试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直博生的资格考试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直博生前两年课程学习的GPA应≥2.7;考试小组应在资格考试的1个月前通知博士生考试时间。
第二十五条 资格考试小组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试成绩按“通过”或“不通过”作出评定,并综合博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行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第二十六条 资格考试结束后1周内,各学科组应将试题、答卷、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院系研究生教务负责人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第一次学科资格考试成绩不通过者,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考;两次资格考试不通过者,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经专家小组评估,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生,在转硕建议送达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转为硕士生培养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通过、研究生院批准,可转为硕士生培养;转为硕士生培养后,应在2年内完成硕士阶段学习及论文答辩,满足《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后,将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否则,按应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年度考核与答辩等环节。院系应为每名博士研究生成立论文指导委员会,负责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年度考核等培养工作。博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委员会由包含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在内的至少3名同学科/专业学位领域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前沿领域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论文选题鼓励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工程博士生的论文选题应来自相关工程领域的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并具有重大的工程应用价值。博士学位论文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条 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该在通过资格考试后,普博生一般应该在资格考试结束后一年内完成,直博生一般应该在资格考试结束后一年内完成。首次论文开题未通过者,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新开题;两次论文开题均不通过者,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经专家小组评估,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生,在转硕建议送达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转为硕士生培养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通过、研究生院批准,可转为硕士生培养;转为硕士生培养后,必须在2年内完成硕士阶段学习及论文答辩,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的,将授予硕士学位。否则,按应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和预期成果;
(七)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社会评价,保证学位论文的先进性和前沿性,避免重复已有的工作,博士生导师可以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进行开题查新,查新方式及所用数据库可由各学科根据研究方向特点确定。
第三十三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博士生在开题报告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学科组负责人或导师召集至少3名相关学科专家作为开题报告的专家委员会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和报告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存档于学科(或学院、系)并作为博士生论文年度考核和博士论文预答辩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五条 博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按自然年进行年度考核。博士生的年度考核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年度进展报告给所属学科,在年度进度报告中须详细阐述论文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各学科应组织由导师或指导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至少3人的年度报告考核小组,对本学科的博士生年度进展报告进行评估,其形式可结合研究生的学术讨论或专题研究报告会进行。导师应对年度进展报告做出综合评估,督促研究生顺利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经年度报告考核小组评估,如认为该生不符合博士生培养条件,应停止作为博士生继续培养,尚在博士生基本学制内并符合硕士培养条件的,可作出“博士生转为硕士生培养”的建议;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作出“结业”的建议;否则应建议“应予退学”,经院系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