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23〕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管理,保障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或我校相关院(系)与国外高校或其院(系)间所签署的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我校与港澳台高校间签署的联合培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的设置
第三条 为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教育对外开放,我校鼓励与有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的世界一流大学签署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合作协议,在借鉴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输出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理念,与合作大学形成优势互补,培养国际化创新人才。
第四条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规定学生在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应完成的学习任务,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规定,说明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每年录取的学生人数上限,以及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旅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及支付责任主体。
第五条 校级或院(系)层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均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协议签署后应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派送与接收
第六条 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应根据我校和合作大学之间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执行,由合作双方选拔推荐研究生参加相关的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项目。我校学生外派应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批准后再向合作院校推荐。原则上,国外合作学校推荐来我校攻读双学位、联授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外籍学生。
第七条 合作院校学生通过我校国际研究生招生系统申请我校指定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申请,时间节点与我校当年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同步。研究生院根据我校国际研究生招生政策与流程负责协调合作院校推荐学生的材料审核、考核、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院按照我校国际研究生招生流程完成录取通知书制作、发放及录取信息上报等工作。已录取学生按照录取通知材料说明办理相关手续,并来校报到;协议另有约定的,依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要求
第九条 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各接收院(系)和合作院校相关院系协商后制定,或根据合作协议执行,并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学习年限及课程要求
(一)除了在教育部备案的一些特殊硕士项目外,联合培养硕士生应至少在我校注册1.5学年,在我校修读课程不少于10学分,并必修《中国文化概论》和《汉语》2门课程;曾修读过汉语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汉语》。
(二)联合培养博士生应至少在我校注册2学年,并必修《中国文化概论》和《汉语》2门课程;曾修读过汉语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汉语》。
第十一条 学分/成绩转换规定
(一)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含我校外派及合作大学来我校学生)可根据协议约定,将其在合作大学修读的部分课程转入我校。
(二)学生需提供合作大学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并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方能进行学分转换。学生转入我校的学分和在我校修读的学分的总和应不低于我校对硕士/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的要求,并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办法》沪交研〔2023〕57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合作大学选派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接收院(系)应为其安排指导教师,负责对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籍研究生参与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奖助学金依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沪交研〔2022〕6号文发放。我校接收的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国际研究生,享有与一般学位留学生相同的奖学金申请权利,如获得奖学金,须遵守学校关于国际学生和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仅在来校后并在上海交通大学校内实际学习期间享有相应奖学金。
第五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需用英文撰写,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含有较详细的中文摘要。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形式,按合作协议具体规定和《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国际评审与答辩办法》沪交研〔2021〕79号执行;协议无明确规定者按我校现行规定执行。满足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我校硕士/博士学位。
第六章 学习期满回国
第十五条 学习期满后,参与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的研究生应按期返回其原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将为来我校就读的合作院校学生提供英文版成绩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