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19〕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贯穿人才培养全程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学校研究生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的具体载体,是各学科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确保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前沿性、规范性、完备性,推进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与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要紧密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遵循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也要根据学科发展适时修订。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全面、准确把握学科内涵与学科发展动态,既要符合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也要充分体现学科优势和特色。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认真总结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世界一流大学先进经验,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与学位标准,制定适合我校实际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五条 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按照一级学科进行制定,没有一级学科学位点时,可按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进行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按照专业学位授权点或工程领域进行制定。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根据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和专业领域的优势与特色,积极聘请国内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共同参与制定。
(三)同一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方案应分别制定,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分别制定;港澳台研究生、国际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单独制定。
第六条 培养方案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有: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基本学习年限、课程学习要求、培养过程要求(硕士生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实习实践、论文答辩等;博士生资格考试、开题报告、实习实践、年度考核、论文预答辩与答辩等)、学术成果要求、学位论文要求、课程信息等;培养方案各要素应规范、齐全、准确,中、英文版本应完备、一致。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程序:
(一)新增学位点的培养方案应在申报学位点前制定;每年春季学期进行下一入学年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由研究生院组织。
(二)各院系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及学校相关通知,组织本学科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研讨、拟定工作。
(三)各院系拟定的培养方案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
(四)研究生院负责对各院系提交的培养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退回相关培养单位修改;应研究生院要求修改的培养方案,仍需学科学位评定分委会审定。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培养方案,即为该年级研究生培养的指导性文件,由研究生院和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科应在研究生入学前及时、准确为每位新生绑定培养方案。研究生院和各院系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分别负责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建设、开设、开课工作,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规范教学管理。
第十条 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完善资格考试、开题报告、年度考核、实习实践、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在培养期间根据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修改
第十二条 同一年级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学校审批通过,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三条 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培养方案的,在与相关教师和学生进行充分沟通后,由各院系提出修改申请,并附上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及修改后的完整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完成修改。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的修改原则上仅限于对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课程设置及其属性等信息的微调,不应涉及基本学习年限、学分要求等关键要素的调整。涉及已下达或已排课教学任务的修改原则上应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修改将计入各院系年度考核负面清单。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评估
第十六条 为确保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合规性、科学性、前沿性、规范性与完备性,推动其持续优化,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研究生院应适时组织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专项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培养方案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意见在后续工作中修订、改进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