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与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考核,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第五条 硕士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按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制定审批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规定和办法;指导全校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负责硕士生招生宣传、报考咨询以及报名管理工作;组织学校硕士生招考命题、考试考务、试卷评阅、复试录取及体检等;负责做好硕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学院内纪检监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名额的分配方案;负责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宣传、复试选拔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硕士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负责做好硕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章 招生简章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要求,修订当年招生简章;根据学校学科布局,指导学院修订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条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学院硕士生招生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通知学院并在当年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适度向学校优先和重点发展学科以及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硕士生培养质量高的学院和学科倾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条件,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分配各专业招生名额,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指导能力、硕士生培养质量,以及生师比、生源质量和就业情况等因素。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教育部和学校当年规定的报考条件。不满足报考条件者报考无效。
第十三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信息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根据报考点的规定和安排确认网报信息、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具体报名流程及推荐免试考生、专项计划考生等报名要求见教育部和学校当年招生规定。
第五章 命题、初试与评卷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硕士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初试科目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各命题小组应当由至少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十六条 命题和审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
第十七条 命题和审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审题是命题工作的一部分,要求与命题相同。
第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由命题及评卷教师在指定场所、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校及学院选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保密观念强、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参加评卷工作,评卷教师当年无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次考试。评卷教师必须遵守评卷场地封闭管理的相关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不得在任何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等社交媒体上发表任何与评卷内容相关的言论;不得将相关工作材料或考生作答情况带出或外传,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点。在考试成绩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透露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考务文件执行。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参与命题、审题、评卷、成绩复核等所有实质接触保密试卷的人员。
第六章 复试及录取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和生源情况,按学科门类或专业领域确定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各学院根据生源和学科专业实际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他学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复试工作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各学院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复试办法,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对考生排序,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院在学校网站公示当年拟录取硕士生名单,并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四条 录取为定向就业的硕士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四)体检不合格;
(五)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七章 推荐免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荐免试硕士生(以下简称“推免生”)计划,开展接收推免生工作,具体按照每年度的《上海交通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接收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推免生根据学院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及提交申报材料等手续。
(二)经申请学院审核后,择优确定复试名单。
(三)获得复试通知的推免生按照学院的要求参加复试。
(四)复试工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各学院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根据推免生选拔的综合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科研潜质等业务素质,以及思想政治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五)学院向拟录取推免生发出拟录取通知(推免生以“推免服务系统”上发出的拟录取通知为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主动放弃)。
(六)学校公示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办理出国手续,不得列入就业计划,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生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应出色完成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作弊或受刑事、行政处分;
(三)因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实习等成绩达不到所在学校推免生要求等原因而被取消推免直升资格;
(四)入学报到时无法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五)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取消推免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六)体检不合格。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和学院应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须在研招网上公布硕士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学院关于硕士生招生的具体政策和举措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分别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等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第三十四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反馈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集体决策机制。在专家组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巡查和监察制度。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硕士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八条 申诉反馈机制。招生院系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考生可向招生院系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院系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理解与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答复。考生对招生院系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满意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
第三十九条 申请和报考考生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按教育部文件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