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23】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籍异动研究生缴纳学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所述的有关学籍异动情形,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管理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提前毕业者。申请提前毕业并获准的研究生,须按照申请提前毕业时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和缴费标准足额缴纳相应学费。
第三条 退学者。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的研究生,按如下标准及规定退还学费:
(一)申请退费的研究生,自退学申请之日起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含当月)。研究生学费按每年10个月计算(2月和8月不计入内)。
(二)由学校作应予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研究生,不予退还其已缴学费。
(三)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校不予受理其退费申请。
(四)研究生入学前已与学校签订协议、且协议中就中途退学退费进行了明确说明的,其学费缴纳按照已签协议执行。
第四条 硕博连读者。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硕转博时间减免其剩余硕士学制内的学费,对于已缴学费总额多于硕转博后应缴费总额的部分,学校给予退还。
第五条 博转硕者。博转硕研究生,须按照其转硕后的培养方案所对应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硕前已缴学费的研究生(含硕士阶段已缴纳学费的硕博连读生),若已缴学费总额少于转硕后应缴学费总额,需补足差额部分;已缴学费总额多于转硕后应缴学费总额,多出部分不予退回。
第六条 结业者。研究生申请结业前须足额缴清研究生学费。
第七条 休学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可以暂缓缴纳学费,但复学时需补缴齐截至当前应缴的学费。
第八条 延期毕业者。申请延期毕业并获准的研究生,若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已足额缴纳学费,延期期间不再额外缴纳学费。
第九条 转专业者。研究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若已缴学费总额多于转入专业学费总额,多缴部分不予退回;若已缴学费总额少于转入专业学费总额,须补缴相应差额。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退费时须由本人书面提交申请,经委托单位(委托培养)、院系主管部门、研究生院、财务计划处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退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学籍异动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沪交研〔2017〕50号)同时废止。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