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抽检暂行规定

2019.09.07 6912

沪交研〔2019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及上海市学位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沪教委高〔20187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已授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

第二章 抽检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每年分别对上一学年已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学校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与答辩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同步进行。研究生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

第五条 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与跟踪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延期或结业转毕业、在职攻读、同等学力、留学生及上一年度国务院学位办或上海市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及学科的学位论文将进行重点抽检。

第六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同意送审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第七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由学院组织复议后判定是否为“存在问题”论文。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被学校抽检的,抽检合格方可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博士论文需修改并由学院组织复议,复议合格后方可申请答辩。论文复议期间暂缓申请答辩。抽检结果超过8周(自论文抽检之日起算,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全部返回者,如已返回的意见无异议,经导师、学院同意,可进入答辩等后续流程,如答辩后返回的评审结果出现不合格等异议情况,论文作者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并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后重新归档。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被学校抽检的,抽检结果不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前置条件(经过抽检程序且通过学院组织的论文评审即可进入答辩等后续流程)。若答辩后返回的抽检结果出现“不合格”情况,其正在进行的学位申请流程暂行中止,按要求修改完善论文且经导师与学院审核通过、重新归档后再行恢复;若论文作者已授予学位的,应限期完成论文修改并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后重新归档,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本次学位申请与审核结果无效,已发的学位证书将予以收回。

第三章 问责办法

第十条 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由学院对其导师进行质量约谈。

第十一条 在国务院学位办或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还将做出以下处理:

1. 暂停导师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存在问题”论文篇数累计达3篇以上(含3篇)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2. 按照6/每篇扣减所在院(系)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3年执行;

3. 学校对相关院(系)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在学校抽检中认定为 “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暂停导师博士生招生资格2年,并按照2/每篇扣减所在院(系)博士生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 在学校抽检中认定为 “存在问题”的硕士学位论文,暂停导师硕士生招生资格1年,并按照2/每篇扣减所在院(系)硕士生招生指标。

第十四条 在国务院学位办、上海市学位办及学校抽检中被认定“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被学校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按照本规定进行质量评价,不再参加校盲审和学院明审。被学校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仍需按照学院规定的评审流程和办法进行论文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为《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的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医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沪交研〔20186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暂行规定》(沪交研〔2018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