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17.09.07 3423

沪交规〔201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务的评议与决策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部、学院(系)三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均为单数,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29-35名学术造诣高、有参与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主要包括校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以及各学部及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2名,其中一位副主席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一名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不少于9名的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职权、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属性设置。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15-25人组成,委员由相关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学科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委员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部主席及其学院负责。

第六条 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照学位授权点所在院(系)设置。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7-15人组成,主席原则上应由各学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系)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任命。

涉及多个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专门组,专门组覆盖一个或相近的若干个一级学科,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相关学科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中绝大多数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个学位评定专门组可设学位秘书1名。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学士学位名单授权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批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四)审批教师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资格;

(五)审批学部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处理决定;

(六)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七)研究和处理各学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本学部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同意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核本学部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核本学部教师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资格,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制定本学部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五)审核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查处建议,形成暂缓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获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研究和处理本学部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七)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系)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二)审查本学院(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审查本学院(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审查本学院(系)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审查教师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资格,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六)制定本学院(系)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七)查处本学院(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八)研究和处理本学院(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九)完成学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连续2次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委员的调整由其所在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调整的委员如同时担任学部和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的,应一并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36912月定期审批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委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处理紧急或重要的相关事务。学部及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召开4次。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为通过。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相关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委员会主席提议,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