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23〕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切实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招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四条 博士生招考方式分为:“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和本科直博。
第五条 博士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按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指导全校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负责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负责博士生招生宣传、咨询以及招生管理工作,组织学校博士生考试考务、复试录取等工作,负责做好博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学院内纪检监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名额的分配方案,组织招生宣传,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和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做好博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章 招生简章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九条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要求,修订当年招生简章;根据学校学科布局,指导学院修订当年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条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博士生名额分配办法,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通知学院并在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第十一条 学院应科学配置本科直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三种方式的招生计划,保证生源结构的合理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条件,遴选当年招生导师,合理分配各专业和导师的招生名额。博士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学科水平、培养质量、科研项目以及生源质量、生师比和博士生就业情况等因素。
第四章 “申请-考核”制招生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校和学院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在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初审专家组”和“面试专家组”等。“初审专家组”对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环节的名单,专家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面试专家组”由本学科专业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申请-考核”制招生程序包括公布申请办法、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初审遴选、综合考核和择优录取六个环节。
每年秋季学期10月至12月和春季学期3月至4月,申请者提交材料;12月和4月,学院审核材料、遴选参加综合考核名单、组织综合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节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公布。
第十五条 公布招生办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根据不同学科培养目标制定招生办法,并提前公布。招生办法应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时间和工作流程等。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需按要求进行申请并提交完整的个人申请材料,包括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材料及证明申请人水平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学校当年的招生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初审遴选。“初审专家组”根据学院制定的选拔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遴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根据遴选结果,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在研究生院网站和学院网站上公布。审核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应根据不同学科培养目标制定相应人才选拔标准和考核办法,综合考核一般包括专业测试、综合面试和导师(组)考评,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须提前公布。
第二十条 择优录取。学院按照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或申报导师的考生综合考核总成绩,根据本年度博士生招生名额,从高至低依次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专业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或导师(组)评价成绩中有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初审和综合考核的原始记录材料需留存备查,保证考核选拔材料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 硕博连读
第二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本校在读二年级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可跨一级学科(领域)申请,具体申请资格和其他学术要求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考生根据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学院组织复试选拔,择优录取。
第六章 本科直博
第二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生,具体申请资格和其他学术要求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招生办法按《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第七章“推荐免试”,以及当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七章 复试和录取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在组织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相同学科、专业内选择其他导师进行调剂录取。原则上,考生不能跨学科和专业调剂录取,招生指标由接收导师提供。
第二十九条 拟录取定向就业博士生,应当由考生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署协议书。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一)专业测试、综合面试或导师(组)考评不合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三)体检不合格;
(四)申请、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应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院提前公布博士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各学院关于博士生招生的具体政策和举措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方案、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对专项计划等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和电话号码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反馈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在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巡查和监察制度。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博士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申诉反馈机制。招生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考生可向招生学院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学院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理解与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答复。考生对招生学院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满意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
第四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按教育部文件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