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25〕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保障招生选拔质量,促进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始终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着力选拔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坚持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及录取依据。
(二)坚持科学选拔。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不断改进和完善复试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增强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落实分类选拔要求:学术学位重点考核学生的学术素养、对学科知识掌握与运用情况、科研创新潜力;专业学位重点考核考生的专业基础、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研究生招生复试要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四)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研潜质等综合素质的考查;积极探索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创新能力人才的选拔机制。
(五)强化数字赋能原则。推进复试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追溯机制。
(六)坚持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坚持在公平的基础上择优录取,不断提升生源质量。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研究生复试工作,审批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领导全校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制定全校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院系开展复试工作;对全校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管;受理有关复试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督办处理等。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复试工作政策及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研究生复试工作;负责做好研究生复试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条 院系可以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严格按照公布的复试名单和复试办法组织复试。复试小组应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对考生评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复试专家或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复试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复试公平公正的,应主动申报并回避。
第三章 复试工作准备
第七条 制定、公布复试办法。院系制定具体复试办法,包括复试程序、方式及要求、复试成绩计算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复试办法经研究生院审定后,各院系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单位和校研招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遴选培训工作人员。院系按照学科、专业或方向组成一个或者多个平行复试小组,一般应由5位研究生导师和1位助理组成,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或我校资深在职研究生导师担任。在复试前,院系应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复试流程、复试规范、复试纪律等培训,要求复试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判规则和标准。凡参与命审题、评卷、复试、现场评分和录取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和保密责任书。
第九条 命制复试考核试题。院系应制定复试考核命题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复试考核试题库及标准化问题集。院系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复制或外传复试考核试题及评分标准,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确定复试资格及名单。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各学科专业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院系复试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在本单位和校研招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确认考生资格。院系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存档)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四章 博士生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对复试考生进行专业知识水平考查,统筹复试专家小组和导师组的评价意见,综合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内容和形式
1.专业测试:专业知识测试由院系负责组织,以笔试为主。也可以根据学科特点,报研究生院同意后,采取其它考核形式。
2.综合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学习动机、科研和学术潜力,以及考核考生的外语听力、口语和阅读能力,综合评价考生的科学素养、个人品性、心理素质、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等。
(1)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面试专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记录完备,并妥善保存备查;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表不得改动;
(4)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平行复试小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保持相对一致。
3.导师(组)评价:导师(组)应对考生的专业水平、从事科研能力和培养潜力等综合素质,进行个性化多元评价,并给出书面的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院系根据各学科特色、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综合面试及导师(组)评价环节评分表。明确评价维度、评分标准及权重,面试专家依据考生表现逐项打分。评分表将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确保面试过程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成绩一般包括专业测试、综合面试和导师(组)考核成绩,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计算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提前公布。
第五章 硕士生复试
第十六条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考查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复试形式
1.专业测试
院系组织专业课测试,建议以笔试为主。也可以根据学科特点,报研究生院同意后采取其它考核形式。专业测试保密、监考等各项要求同全国研究生初试,全程录音录像,院系要做好对考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2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院系须及时将加试成绩通知考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综合面试
(1)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记录完备,并妥善保存备查。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表不得改动;
(4)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平行复试小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保持相对一致。
第十八条 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一般包括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口语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和综合面试成绩,各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复试成绩比例及组成,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在复试办法中提前向考生公布。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25%-50%的范围内,具体由招生院系自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在复试办法中提前向考生公布。
3.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任一科目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复试成绩应在学院网站上及时予以公示。
第六章 拟录取
第十九条 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办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院系按照已公示复试办法中的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向研究生院提交建议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院在学校研招网站上公示学校当年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进行调剂申请。硕士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因受报考导师招生指标限制而不能录取的博士考生,可以按照学院发布的招生办法,在同一招生单位的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选择其他导师进行调剂录取,招生指标由接收调剂的导师提供。
第二十二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组织再次复试。
第二十三条 拟录取定向就业研究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署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一)硕士复试成绩不合格、博士综合考核任一部分成绩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四)体检不合格;
(五)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不诚信、弄虚作假;
(六)以应届生身份报考的新生报到时未取得前置学历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境外学位未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院系应按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要提前在研招网上公布招生简章、招生政策、招生专业目录。学校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校研招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关于研究生招生的具体政策和举措应在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提前在院系网站公布。复试录取期间,院系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各专业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复试成绩和总成绩等信息)。对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等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沟通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申诉机制
第三十条 监督机制。建立校院(系)两级监督机制,形成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营造风清气正的招生工作生态。学校成立复试监察工作组,成员由研究生院和纪检监察机构组成,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研究生招生复试进行全过程巡查和监督。各院系要成立以纪委书记或分管纪检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的监督小组,负责具体监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诉反馈机制。院系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考生可向院系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院系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理解与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答复。考生对招生院系作出的答复不服的,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