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23〕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学院进一步加强自命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坚持立德树人,促进科学选才。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树立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理念,积极创新运用先进教育考试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标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自命题工作机制健全、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明确责任要求,确保安全保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要求,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自命题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教育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问题。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遴选命题人员,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并将命题人员遴选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六条 命题小组至少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七条 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我校在职教师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
第三章 命题和审题
第八条 命题小组应根据学校关于自命题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学校当年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
第九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命题小组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第十条 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应避免出现引起考生误解和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一条 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命题中应当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如需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用具,应当在命题信封上注明,并向研究生院说明,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教育部招生信息系统,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要,考生将无法带入考场。
第十二条 命题小组制定评分参考,评分参考在样式上要和试卷明确区分,评分参考须单独封装,交试卷专管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使用前严禁拆封。
第十三条 采取四轮审题机制,确保试题质量。(1)命题小组中的审题老师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出现差错,每位审题人员也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审题工作。(2)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学科负责人等专家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印制样卷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4)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领导下,研究生院遴选专家组对试卷进行再审。
第十四条 审题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
第四章 试卷交接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指定两位试卷专管员负责自命题试卷的管理。试卷专管员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研招办正式在职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命题小组成员将审核后密封的试题交到研究生院保密室,在保密和监控环境下与试卷专管员完成交接手续,试题直接锁进保密柜。
第五章 试卷印制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印制试卷。自命题试卷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 经审核无误的试卷方可进行印制。自命题科目只印试卷,答题纸由报考点统一提供。自命题试卷应当印制,严禁手写。
第十九条 要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制卷全过程要有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底版等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条 学校可委托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厂印制试卷,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研究生院安排专人将样卷送到保密印刷厂,安排专人监督和协调试卷印制工作。同时明确试题信封和分装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组织人员对印制好的试卷进行抽查,确保试卷印制分装无误。
第六章 封装和寄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委托试卷印刷厂完成试卷分装工作。若学校印制和分装,研究生院应当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试卷封装工作。自命题试卷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封装,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试卷封装采取一份一袋。试卷袋(小信封)必须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袋标准样式》印制。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试卷袋(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答题纸和草稿纸由各考点统一提供。
第二十四条 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指定专人进行抽检,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研究生院须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按考生编号排序),连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
第二十六条 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清点、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封装好的试卷要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要按机要寄送要求及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管理平台填写试卷邮寄地址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应当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封装好的试卷通过机要方式寄送到各地相应的报考点。
第七章 考试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上海市的要求完成本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按考场编排整理分发试卷,须保证考生考试科目与试卷袋(小信封)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研究生院须安排专人值班,自命题科目命题老师保证通讯畅通,及时解决各种突发状况。
第三十一条 全国各考点在考试结束后将自命题试卷寄回学校,研究生院安排专人接收。交接过程要严格执行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机要收发手续,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寄送回的试卷应当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八章 答卷整理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进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时至少三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院要安排专人(至少两人以上),核对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两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三十五条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专人(两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第三十六条 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 缺考试卷袋不得拆封,并须有专人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
第三十八条 答卷整理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考生答卷,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
第九章 评卷
第三十九条 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电子评卷方式。评卷小组必须在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各学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两人以上)进行复核。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第四十一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研究生院,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四十二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修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等信息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第四十三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研究生院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组织专人对本学院自命题科目的评卷进行复核,研究生院组织专人对全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再次复核,复核发现漏评和加分有误的,需经评卷小组审核在研究生院指导下进行改正,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成绩。
第十章 成绩公布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院按上海市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复核。研究生院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研究生院应当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一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国家各部委和上海市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七条 自命题科目试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保密室必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标准,并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自命题的试卷、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验收合格的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对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相关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要切实加强自命题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五十条 学校和学院安排统一的命题场所,采取集中命题、封闭管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五十一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五十三条 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和泄密、试卷错装和错印、错寄和漏寄等事件,研究生院须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相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自命题工作所涉及的命题、审题、评卷、复核等工作人员在工作涉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考试自命题工作、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中自命题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